1.实施
征地方案前,必须确保充足的准备期,完毕的时长通常需要超过六个月的时间。
2.征地通告的发布需要在被征收之土地所在的所在人民政府收到相应的征地文件之后的十日以内实行,并且通告中需详细阐述的信息包括该次征地所涉及到的地理位置、占地面积、工作开展时间段、补偿方案及相关的安置标准等内容。
3.最为关键的部分即为征地的补偿事宜。
若被征地的居民对此有异议,可通过正常途径向当地政府部门提出来。
对于土地的征收,应当提供公正且合理的补偿机制,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的生活水平不会下降,同时还应确保他们在未来的生活中有稳定的经济来源。
在实施
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如期且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贴以及对农村村民住宅、其余地面附属物和青苗等的相应补偿费用,同时还要负担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对于在农用地上的土地
补偿金和安置补贴的具体标准,需要由相应的省份、自治区或直辖市政府通过制定和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方式来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须充分考虑土地原来的使用性质、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出价值、土壤区位条件、市场需求关系、居住人口数量以及整个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并须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至少每隔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者更新相应的价格信息发布。
对于除了在农用地上进行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也需要由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自行制定。《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
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
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