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将列举出以下几种情形,这些情况下均可免除
当事人所应承担的
违约责任负担:
首先是当客观上发生了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双方中的某一方无法按约
履行合同时,如果该方当事人能够在事发时及地向对方当事人进行详尽的告知;
其次,倘若合同已明确订立了具有效力的免责条款,并且违约方的行为恰恰满足了免责条款中所设定的特定事实条件。
依据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之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若因受到不可抗力因素的干扰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
合同义务,应根据这一不可抗力事件对整个
合同履行过程所产生的具体影响,来决定是否应部分或全面豁免其所应承担的责任,但需强调的是,法律在此基础上仍会有其他特殊的规定。
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及时通知对方自己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如期履约,那么在这一情况下,尽管他们已经意识到了不可抗力因素的存在,也不能以此作为豁免其违约责任的理由或借口。
对于那些后来才发现处于不可抗力状态下而延期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同样不得依赖于“不可抗力”为由而逃避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