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际所遭受的
经济损失进行
赔偿补偿,对于具体的赔偿额则需移交给专业估价与鉴定机构展开全面严谨的评估鉴定工作;
若其中涉及的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普通民众的日常居住环境及使用体验的情况下,购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解约并要求相应的
赔偿损失;
然而,若房屋质量问题未对民众的正常居住环境产生显著性的负面影响,卖方就必须承担起相关的修复责任。
如卖方拒绝履行此项义务或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延期执行修复行动,购买方可自行完成或委托第三方开展上述修复步骤。
同时,在修复过程中所耗费的资金以及修复时间段内所导致的其他经济损害,均应由卖家自主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
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
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