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及到债权参与的相关法律规定,您可以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的第五百五十二条,详细规定如下:
在
债务关系中,第三方如与
债务人达成协议、明确声明将加入债务,且已经告知了
债权人这一事实;
或第三方可向债权人直接表达愿意成为债务的一方,而在此情况下,如果债权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拒绝这种加入,那么债权人有权要求该第三方在其自愿承受的债务范围之内,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债务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