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试用期间,任何员工若需提出离职,必须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申请。
2.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劳动者有权在履行
劳动合同之前三十日内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
同样,在试用期间的劳动者亦可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用人单位,从而解除与前者之间的
劳动关系。
3.就用人单位而言,如果面临以下任一情况,劳动者有权单方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应有补偿:
首先是未按照预先签订的劳动合同所约定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或工作环境的行为;
其次是没有依照国家法定标准及时且足够地发放相应的劳动
工资;
除此之外,没有依法为劳动者建立
社会保险账户并依法缴纳相关费用;
再者,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如果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行为的明确规定,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
进一步来说,由于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的原因而致使劳动合同成为无法律效力的;
最后,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内明确指出某一种特定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作为劳动者也享有此项权力。《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