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那些正在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
劳动者,如若未能在离职之前完成职业健康检查,或者是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疑似职业病患者,一旦被确诊患有职业病或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以至于失去或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无论是患疾病还是非因
工伤导致的伤害。
2.无论这些员工是在规定的
医疗期之内,亦或是
女职工正处于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阶段的,都将受到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