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类特定情境下,用人单位若存在以下行为之一便视为无理地延迟发放劳动者的
工资收入:
首先是没有依照事先约定的时间向劳动者支付应有的劳动报酬;
其次是在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时,实际数额与之前约定不符;
再者是用尽手段将公司财产隐匿或者转移,试图以此方式避过支付应由承担的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
最后是尽管具备支付能力但却仍然未能按期履行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
赔偿金: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
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
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