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地区
拆迁补偿主要采用三种模式,即:
第一种,货币补偿;
第二种,产权置换;
以及第三种,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
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货币补偿模式。
该模式基于不同的法律规定,并且会通过专业评估机构对被
拆迁房屋进行全面精确的估价,从而得出多个合理的补偿金额构成比例。
这种评估方式具有科学性及可行性,也是被广泛应用且受认可的形式之一。
其次,产权置换模式。
产权置换亦称为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的差异,可以分为两种置换方式,一种被叫做价值标准产权置换,另一种则被称为面积标准产权置换。
前者是按照合法程序,对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价值进行科学评估后,再据此利用新建房屋的产权实现价值的等价置换。
后者则是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作为基础,在规定的安置总面积内做到不计差价的异地房产调换。
最后,对于一些特殊情况而言,单纯依靠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无法完全解决问题,因此,就需要采取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模式。
这实质上反映了我国城市化进程以及其他许多客观因素所带来的房价和地价普遍虚高现象。《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