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发生
工伤并导致其离职之后,用人单位承担着相应的补偿责任。
首先,
工伤事故是在劳动契约持续期间内发生的,在此情况下,除了法定酌定的一次性职业损伤赔偿津贴以及一次性职业医疗损伤赔偿津贴以外,对于劳动者的其他工伤赔偿款项,无论从发生时间还是从法律依据角度来看,都与业务中断或
辞职行为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因此,劳动者因个人原因选择离职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其本身应该享有的
工伤待遇。
根据我国相关
法规——即著名的《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如果员工本人提出申请,他们有权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断
劳务关系。
然而在此种情况下,由国家设立的
工伤保险基金将为员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
赔偿金,而原任雇主或公司也有义务向他们支付一次性职业受伤赔偿津贴。
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赔偿金和一次性职业受伤赔偿津贴的具体数额目标准,则需要由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政府部门按照各自
管辖范围进行制定和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