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缴纳
失业保险满十年的情况下,失业人士所能享受的
失业保险金的支取期限将被限定为最多二十四个月。
若受领者在等待期结束之后重新投入就业市场并再度面临失业状况时,之前累积的缴费期限将会被重新计算,其能够获取的失业保险金额度也可与其初次失业时应当所享有的但尚未实际领取的那部分额度进行合并计算,但这一合并计算的总期限不得超出法定的二十四个月限度。《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