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申请回避的途径通常表现为口头陈述或书面提交两种形式。
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相关条款,专家鉴定成员若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形时,理应主动提出回避请求,同时
当事人亦可通过口头或
书面形式表达这一意愿:
(1)是
医疗事故争议当中的直接当事方或
近亲属;
(2)与医疗事故争议具有某种利害关联;
(3)与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其他隐含联系,可能影响到最终判断结果的公正性。
同时,条例还明确指出了专家鉴定组的职责,即他们必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遵循医疗卫生管理原则以及执业操守,运用先进的医学科学理论并结合丰富的专业知识背景,独立地展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实现对医疗事故的准确鉴别及判定。
此举旨在为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可靠的医学
证据支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