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定,在
债务的
履行期限届满之后,若
债务人未能履行相关义务进行偿还,那么
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债务人或其担任
担保的
连带保证人提出相关的债权主张。
值得注意的是,债权的形成形式多样且复杂,但是对于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债权人而言,他们所拥有的债权依然会受到严谨而周全的法律保护。
况且,也有部分债权人享有切实可靠的担保权益,这些债权的担保形态可能包括
抵押、
质押以及
保证等多种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
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
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