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作为一种填补传统劳动力市场不足以维持其运转的方式,仅得以应用于临时性、协助性或代替性岗位上。
若您应聘的职位恰好符合此条件,那么签署劳务派遣相关协议乃是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
然而,如若您所求职务并不属于上述范畴,我们建议您与用人单位进行深入的沟通,如未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您有权发起劳动
仲裁甚至提出
法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
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
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