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采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支付,或采用通过虚构身份信息骗取而得来的信用卡进行交易;
(二)故意使用已经过期失效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活动;
(三)未经许可擅自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交易;
(四)蓄意透支,且在发卡行进行催告后仍然无视
欠款仍然不予偿还的行为。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越了信用卡规定的额度或者规定的还款期限进行透支,而且在发卡行进行催告后仍然无视欠款仍然不予偿还的行为。
这种恶意透支现象,已经成为信用卡业务中最主要的风险来源之一,也是构成信用卡欺诈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