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农村土地权属之争,请寻求当地乡级政服或土地管理机构协助处理;
若乡镇方面未能妥善解决争议事项,当事人有权向县级行政机构直接提出申请;
县级受理部门会先行介入调解山林纠纷事宜,调解未能达成共识时则需依法作出公允处理决定;
然而,如当事人对上述处理结果持有不同意见,则应于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