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履行职责而遭受损伤的人员,应给予补偿,其涵盖内容包括:
1、医疗(门诊或住院)费用、住院期间的餐饮补贴、外省市就医的交通及住宿费用、恢复治疗所需的项目费用、辅助器械使用费用,以及在停工治疗期间所应发放的基本
工资;
2、对于达到残障等级的员工,应一次性支付残疾补助金、
伤残生活补贴、伤残就业补贴以及一次性的
工伤赔偿金。《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
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
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
护理费;
(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
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