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用欺骗手段制造虚假的信用卡卡片,亦或利用虚假
身份证明获得的信用卡进行使用之行为;
(二)故意使用已经过期失效的信用卡进行交易;
(三)未经授权擅自盗取、借用他人体内的信用卡进行消费之举动;
(四)恶意透支,乃是指持卡人出于恶劣贪婪心理,超出信用卡制定的授信额度或者还款期限进行过度透支,且在经过发卡银行反复催讨要求偿还后依然无视
警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违法行为。
恶意透支无疑是信用卡业务领域中最具威胁性的风险类型,为此类犯罪活动的核心要素,构成了
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