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之明文规定,关于免责事项,如若出现所涉事由,对于存在明显或严重过错的合同方而言,其并不需就相关
民事责任承担赔偿义务。
具体诠释如下:
(1)若因免责条款的约定导致任何人身伤害事件的发生;
(2)若免责条款源于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而对他方财产造成损失。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当合同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实际影响程度,部分或全然免除其应负的责任,但法律另有特别规定者除外。
在此情况下,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一方,必须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以尽可能地减少可能给对方带来的经济损失,并且还须在合理期限内提交相关
证据予以证实。《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