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在遇
拆迁过程中获得的
拆迁补偿款项必须依法缴纳相应的
税费。
在企业接受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行为所带来的收入之后,对拆迁过程中所产生的支出进行梳理,将其作为收益的补充计入到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的范畴之中。
同时,如果企业能够积极利用这些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来购买或改造其现有的固定资产,则可以依照我们现行的税收规定,对这些获得的固定资产进行折旧或者摊销的核算,并在此基础上在企业的应当缴纳税收环节之前予以扣除。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自企业计划搬迁开始的第二年开始至未来五年内这段期间内,他们所取得的任何形式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都将暂时不被计入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核算之中;
除非在这五年期间内,企业成功完成了所有的搬迁工作,届时对于
企业搬迁带来的收入,将参照先前所述之规定进行处理。
2、企业若能满足如下两点要求,则在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方面无需在本年度立即确认收入。
反之,则根据其搬迁过程中的实际进展情况,自企业计划搬迁的第二年起计算,在五年内逐步确认收入:
(1)企业本次搬迁的根本驱动力源于政府的城市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具有明确政策性的原因。
(2)企业在继任搬迁之后已经具备清晰的新投入计划或者已经完成了立项报告的准备工作。《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