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改定系指在财产出让人将特定财产移转给他人的过程中,双方同时达成了关于债权关系的约定,且出让人仍然保有对该财产的事实上的控制权的一种综合性法律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若在动产物权设立及转让之前,权利人已先行占有该动产,则自民事法律行为正式生效之时起,物权即告成立。《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