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面临与银行协商还款的困境时,以下是关于相关法律规定的详尽注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第一百九十六条相关条款,明确表示:
凡在特定情境下出现信用卡欺诈活动,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数额者,将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严惩,且需缴纳两万元至二十万元以内不等的罚款;
而对于六级犯规中涉及到的恶劣欺诈活动,涉案金额更大,情节更加严重者,他们将会被判处五年以上至少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及支付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内不等的罚款;
对于极其严重的七级犯规,涉及涉案金额极度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者,将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必须向银行缴付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款或者被予以
没收财产。
需要额外注意的是,所谓的恶意透支,在此处具体定义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越了相关规定的限额或期限透支,而且在受到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之后,仍然不能按时偿还
欠款的行为。
针对这个现象,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制定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六条明确指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且在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将被视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