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通过预
购房屋方式缴纳
土地出让金的情况,购买方得以有权利选择
解除合同并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退还其所支付的预约款以及相关利息。
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预购房屋的形式来替代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做法,导致了双方最初签订的预售合同中所期望达成的目标无法实现。
因此,对于购房者来说,他们是具有权利选择解除该合同的,同时也有权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请求,要求返还原来支付的预约款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