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劳动调解与劳动仲裁之间的差异性表现如下:
首先,在处理
劳动争议问题上,调解并非必需的步骤;
然而,仲裁却是通过
诉讼途径解决劳动争议时必不可少的环节;
其次,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并无
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然而,由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调解书自送达至当事人的那一刻起便拥有了不可忽视的法定效力;
再次,参与调解工作的主体组织多为企业内部设立的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及基层
人民调解组织等;
而负责仲裁事务的则主要是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最后,除此之外,法律
法规还对这两种方式做出了其他方面的明确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