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征收土地的行为,必须予以公平且合理的
赔偿,以确保被征用耕地的农民们的生活水平不受影响,甚至在长期内都能得到足够的生活保障。
在进行
土地征收时,赔偿的标准是由四个部分组成的: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以及青苗补偿费。
具体来说:
1.所有
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数额及标准,均应由市或县级人民政府依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通过法定程序批准的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来明确规定;
2.在计算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这也是决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重要依据)时,应以当地统计部门审核认定的最基层单位的统计年报为基础,同时参考物价部门核准的单价作为参考;
3.如果按照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仍然无法
保证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来的生活水平,那么可以适当提高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应该全面考虑到土地原有的使用性质、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出价值、土地区位优势、土地供需状况、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并且至少每隔三年就要对其进行一次调整或者重新发布公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