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之明确规定,当事人在破裂的婚姻关系中达成的
离婚协议,自经过相关部门完成
离婚手续并依法予以记录保存之后,其法律效应便得以正式生效。
对于那些具备完备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是在真诚自主地表达个人意愿的基础上,签订的
离婚协议书,只要其签字日期一经确立,即可视为协议成立。
这种协议,无论是在子女抚育、
共同财产处置还是
债务负担等问题上都能体现出双方的共识与合意。《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