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如下:
首先,必须存在虚构或使用虚假
身份证明所获取的信用卡;
其次,使用已失效的信用卡也被纳入此范畴之内;
第三种情形则是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
最后,该行为必须是基于恶意透支,即持有者怀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行超额度或超过规定时限的透支操作,且在经过发卡银行的两次催缴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归还
欠款。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无论您将信用卡资金用于何种用途,都不会改变其犯罪性质。《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