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婚姻关系中,无论是因为何种原因导致的
分居亦或是持续了多么漫长的时间,任何一方或双方均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同时也有权寻求相关机构如
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协助进行调解工作。
2、当人民法院受理此类
离婚纠纷后,应首先对
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以期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若经调解发现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法挽回,则应依法判决准许
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