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刑事案件的侦察环节中,现阶段而言,
律师与被拘捕人员进行会面的时长大约控制在半个小时以内,看守所仅负责对相关流程及证件的审核验证工作。
2、至于在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内,律师会见当事人的行为不必得到额外批准,而且对会面次数不作限制。
但是,在与看守所以及法院进行协调之后,会面时间应按照看守所当前的作息制度执行。
在部分国家和地区,尤其是那些强调保障被拘禁人员权益的法律环境下,无论是在拘留期间或是采取强制措施之际,律师均有权利自由地与其客户沟通交流。
这种权限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律师有权直接并独立与
犯罪嫌疑人进行单独接触,无须获得侦查部门的批准或许可,且无需侦查人员在场监督;
2.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频率和时间不受侦查人员的具体安排和制约,全然由律师依据自我事务处理的进度加以决定。
正因为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律师与客户的会面安排可能相较于侦查人员更为优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
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三十四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