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针对
离婚时房产的
拆迁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如果该房产在婚前即属于单一一方所有,并且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并没有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扩建、增设以及征收差价补偿等行为,那么另一方将无法享有对此房产的所有权;
反之,若该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认定为
夫妻共有财产,或者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扩建或者增设等行为,则在拆迁过程中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双方应各自享有50%的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