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拆除违规建筑物这一议题上,我们必须明确地指出,无需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甚至从严格法律层面来看,对于这种违反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进行罚款。
2、然而,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许多地区在以“违规搭建”之名进行拆除的实际案例中,并非真正符合定义的违章建筑。
例如,对于符合建房资格且未经过相应审批程序而自行建造的唯一家庭住宅,以及由于地方政府实施的某些临时政策所导致的违法建筑等情况。
3、在这样的背景之下,违章建筑的存在具有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其判定为违章建筑。
当面临
拆迁或拆除时,不仅应该得到补偿,而且还应根据法定标准全额支付补偿费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