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铁建设中的征迁事宜,我们需首要关注的是涉足的究竟是土地或者房产。
这二者在国家法律
法规中有着明确的界定,因此,对应的补偿方案也必然存在差异。
就
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征拆行为而言,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随后各个地方政府依据此法催生出的具体实施细则。
在补偿标准的设定方面,我们坚决不能改变原有居民的生活质量,短期之内应能够有所改善,而长期来看则须确保他们的生活得以持续稳定。
同时,我们必须根据房产的设计结构、建造年代、地理位置以及实际用途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虑。
此外,还需结合政府的安置政策,对各类情况进行分别计算。
若采取产权置换的方式,应对其提供合理面积和装修费用的补偿,以及搬迁费用的补贴和过渡时期的费用;
若是划地重建,则应给予重置成新价格的补偿(即在当地重新修建同等规模房屋所需的全部费用),以及装修费用和搬迁费用的补贴和过渡时期的费用;
如果选择纯货币补偿,则应给予附近城镇
商品房平均售价的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征收土地的行为,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始用途给予相应的补偿。
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至于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法,则是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进行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则是通过被征收土地数量除以
征地前被征收单位人均占有土地数量得出。
至于征收其他类型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参照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自行确定。《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