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某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机关提交了
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在做出了相关的组织调解工作以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愿意接受调解的情况下,审判程序便会转入正式的庭审环节。
在涉及
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倘若有任何一方委托了诉讼
代理人代表其参与
诉讼活动,尽管代理人可能具备代表当事人表达意愿的权力与能力,但作为当事人本身,除非存在无法表达自身真实意愿的特殊情况,否则仍然应当亲自出席庭审现场。
在启动离婚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必须确保所提供的
证据及材料具有合法性,法院方可依据法律规定予以受理。
此外,仅当确认双方之间的情感关系已经严重破裂,法院才有可能依法判定离婚。
为了满足这一条件,当事人需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并提供如下材料:
首先,民事
起诉状,即通常所说的
离婚起诉状;
其次,夫妻双方的有效婚姻证明文件;
再次,原告的
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户籍资料;
最后,若非首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还需同时提供此前法院针对该类案件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
判决书或裁定书。
另外,如有证据表明另一方为过错方,当事人还可据此要求
离婚损害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在女方处于孕期、分娩后一年以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之内,男方无权提出离婚申请。
然而,若由女方主动提出离婚请求,或者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则不受此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
诉讼费收费办法,对于离婚案件的争议标的额在1万元以下的,法院将收取50元的
诉讼费用。
然而,若涉案处理的金额超过1万元,法院将额外加收1%的
诉讼费。《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