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涉及建筑领域的工程建设项目中,若需立项招揽承包商,则应满足以下必要条件方可展开相关工序的
招标工作:
(一)招标方已经成功设立,且具备完备的法律身份;
(二)已完成初步设计与概预算的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三)拥有足够的资金支持或确定了资金来源;
(四)有详细完整的招标时所需要的设计图纸以及相关技术资料作为参考。
二、工程招标活动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一)公开招标,即是以公开发布招标公告的途径来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机构参与竞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专门发出
投标邀请函的形式来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机构前来参与竞标。
三、竞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在行文格式上应该至少涵盖以下具体信息:
(一)招标方的全称、总部所在以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所要招标的项目内容、规模以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三)工程的实际执行地点及其预计完工期限;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具体位置和申请时间等细节信息;
(五)对申请人购买招标文件或者参加资格预审活动施加的费用负担;
(六)对接收招标文件或者参加资格预审活动的机构设置相应的资质门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