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一方当事人以患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作为
离婚请求的理由,然而事实上双方的情感并未达到无法调解的地步,那么此种情况下,法庭通常不会批准他们离婚的申请。
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明确指出,在判断和裁决离婚案件时,裁判机关会着重关注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确实已经破裂。
然而,即使感染了新冠肺炎,也不能直接被视为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确切
证据,因此不能将其作为准予离婚的唯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