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劳动者遭受的
工伤认定已过时效,按照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其仍可通过走
人身损害赔偿之途径进行维权。
具体而言,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当某个员工在工作期间受伤,或被确诊患上
职业病,他所在的用人单位须在30天内,即从意外或疾病发生之日起,或是被确诊并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向当地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报资料。
然而,如遇特殊情形,劳动者又急需获得合法权益保障,此时可报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将申请期限予以适当延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
劳动关系(包括
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
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