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是不容许的,然而,对于女性员工而言,如果她们希望中止这份
劳动合同的话则另当别论。
若贵司决定不再续签单位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话,那么,理应根据该员工在贵单位工作的期限来为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女员工正处于哺乳期内,而贵单位选择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那么,贵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该员工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具体来说,经济补偿的金额将依据该员工在贵单位工作的年限来确定,每满一年就需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
如果该员工在贵单位工作了六个月以上但未满一年,则视为已工作一年;
如果该员工在贵单位工作的时间不足六个月,那么,贵单位只需向其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此外,如果该员工的月工资水平高于贵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贵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照该员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来计算,同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也不得超过十二年。
这里所提到的“月工资”,是指该员工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中所获得的平均工资。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