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签署完
租赁协议之后,
租房合同便正式生效并依法成立。
假如签约方选择使用合同书形式来
签订合同时,合同的成立时间需从双方面对面签字或加盖印章的那一刻开始计算。
据此可知,只要有双方负责人成功在合同上签名,这份合同便具备了合法的法律效应,且合同已正式成立。
然而,如果所签署的房产已经被他人租赁,尽管该份合同已经生效,却并不影响原有的
租赁合同。
这便是我们常说的“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其含义为在租赁关系持
续期间,租赁物所有权的变更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由于在
抵押权得以实现的过程中,租赁物的所有权自然会因为拍卖、变卖、折价等实现方式而产生变化,所以抵押权和租赁权之间的关系也应遵循“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
此外,租赁合同期满后并非可以无条件地优先续约,以下几种情况才可能享有优先
续签权:
1.优先续签权仅在租赁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出现;
2.若未作任何约定,法律将无法对出租方施加强制力。
优先续租权是指在同等条件下,租赁合同的建立过程中拥有优先权或先取权,但优先续租权实际上是基于民事
法律关系中的公平权衍生出来的法律权益,它并非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
3.租房合同本质上也是一种
房屋租赁合同,在此类合同中,虽然房屋的
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进行了转让,但所有权仍然归属于房东。
当双方都表示不再续约,但仍维持租赁关系时,
合同期限将被视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在任意时候
解除合同;
一旦双方解除租赁关系,租房合同即告失效,租赁关系亦随之终止,承租人必须尽快返还房屋,并且返还的房屋必须符合事先约定的状态。
《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