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
法规条文所明确的,动产(财产)的交付过程,可采取以下数种方式进行:
1.直接交付方式:
“直接交付”,亦被称为现时交付,是指出卖人为实现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而将该财产直接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掌控之中。
这是一种将对动产的直接管领权利现实性地转移到买受人手中的
物权变动形式。
2.间接交付方式:
“间接交付”,则是指出卖人并没有将动产实际交付给
受让人,而是通过其他途径间接地完成动产的交付。
这种间接交付主要包含以下四种类型:
(1)简易交付:
又被称为无形交付,即当受让人已经实际占有动产,比如通过寄托、租赁等方式获得了动产的
使用权,那么在双方就物权变动达成合意之时,便可视为已完成交付。
(2)
占有改定:
即在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特殊协议,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持有。
如此一来,在双方就物权让与达成合意之际,即可视为已完成交付,受让人由此取得间接占有。
(3)指示交付:
即当动产处于第三方占有的情况下,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以此替代实物的实际交付。
举例来说,假设甲将其租借出去的家具出售给了乙,但由于租赁期限尚未届满,暂时无法收回,甲可以将其家具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乙,以此取代实物的现实交付。
(4)拟制交付:
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
提单)交予受让人,用以替代实物的现实交付。
在此情形下,若标的物仍由出让人或第三人持有,则受让人将取得对物的间接占有。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
不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