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例中,
竞业限制协议是允许被解除的。
关于这方面,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看待这种情况。
首先,如果雇主与员工能够达成共识并且双方都认可该解约行为,通过协议的形式即可实现解约。
其次,如果没有正式签署相关的协议,但在
劳动合同或
保密协议中有较为明确的竞业限制条款,并且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失效之后,求职者有义务遵守竞业限制期限内提供的每月
经济补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对负有
保密义务的
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