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农村宅基地房屋动迁补偿纠纷问题的妥善处置可考虑以下几种方式:
首先,提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协商,对于可能产生的
宅基地房屋动迁补偿方面的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平等友好的对话方式来协商解决。
其次,可以寻求村庄委员会等相关组织的调解协助,以期在公正客观的基础上化解争端。
此外,如果当事人不愿意采取上述两种方式,或者经过努力仍无法达成共识,他们还可以选择向当地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据法律
法规进行裁决。
最后,若以上途径均未能解决问题,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直接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