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前往看守所探访被
羁押的
犯罪嫌疑人时需提交以下详细资料:
1.由委托人签发并经公证机关认证的
授权委托书;
2.经过律所盖章确认的正式公函文件;
3.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具有专门用途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4.委托人的
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复印件);
5.能够证明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的户口簿、
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文件;
6.律师本人的执业资格证书。
以上所有文件均需备齐后,方可向看守所申请办理会见手续,待收到会见通知及介绍信后,将其提交给看守所,以便于实现律师会见。
辩护律师有权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以及书面沟通。
其他类型的
辩护人,若已获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同样享有此项权利。
辩护律师只需携带律师执业证书、律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便可请求看守所安排会见事宜,但务必保证最晚不超过四十八小时内完成会见工作。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第五条律师需要会见在押罪犯,可以传真、邮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监狱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并于会见之日向监狱出示原件:
(一)律师执业证书;
(二)律师事务所证明;
(三)罪犯本人或者其
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另案调查取证的相关证明文件。
监狱应当留存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证明原件。
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
委托律师的,律师第一次会见时,应当向罪犯本人确认是否建立委托关系。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第六条律师会见在押罪犯需要助理随同参加的,律师应当向监狱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助理会见在押罪犯的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者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第七条律师会见在押罪犯需要翻译人员随同参加的,律师应当提前向监狱提出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其翻译人员身份的证明文件。
监狱应当及时审查并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参加的,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不批准参加的,应当向律师书面说明理由。
随同律师参加会见的翻译人员,应当持监狱批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