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现行规定,房屋
拆迁货币补偿的具体金额主要是由合法拥有房产的市场估值加上经过双方协商确定或者由专业机构评估出的房屋装修与装饰的补偿费用所共同构成。
2.而在实际实施过程中,
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则是通过将合法拥有房产的市场估值以及经过双方协商确定或者由专业机构评估出的房屋装修与装饰的补偿费用相加后,再减去被拆迁人所获得的用于置换产权的房屋的市场估值来计算得出。
3.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费的计算标准,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这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和类型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进行计算得出的。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