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涉及到对
拆迁房产之具体价值的评估时,我们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会先亲临现场对拆迁房进行实地查勘,然后根据房产的现状以及市场环境等多重因素,选择并运用一种或数种相应的评估方法进行进一步的价值估算。
2、按照我国《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需在充分了解评估对象及其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状态的基础之上,针对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多种评估方法进行深入的适用性分析,从而选定适合的一种或数种方法用于评估被征收房产的内在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房屋征收作为一种国家层面的公共事业,其本质目的在于对于非国有资产进行合理公正的补偿后,有序地实现强制性交易的行政行为。
这一过程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同时确保公平补偿得以落实。
在符合公共利益需求且对
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的前提下,国家方可依法依规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操作中,法定的征收程序严谨周密,包括报批前公告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及公告程序等多个环节。
通常而言,征收导致
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情况主要分为两种。
一种是由于双方就
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共识,从而顺利完成征收工作,在此情况下,原有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随之消失。
另一种则是拆迁方通过向法院提出司法强拆申请,遵循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完成
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