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的“
征地补偿”,是指由国家出于社会
公共利益之需,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或是棚户区实施征收与征用,同时依照被征地的原有用途予以合理
赔偿的行为。
2、若遇到征地补偿款项未能如期到位的情况,您可以尝试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磋商,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无可避免地会涉及到
法律诉讼。
3、
土地补偿费,是指用地单位因土地被征用而导致
经济损失,从而向被征地的集体组织支付的一种
经济补偿。
关于
征地补偿费的具体发放方式,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征地实施单位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获批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将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
对于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可以选择通过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等方式直接发放至他们手中。
若直接发放存在困难,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机构代为发放征地补偿费用,但受托方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公开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及发放人员名单,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能够及时发放到被征地农民手中。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
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
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
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