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项
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额度以及标准,皆由相应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法律
法规的明确要求,依据已依法批准的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制定和规定。
在涉及到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计算过程中(即关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的确定),需参照当地统计部门经过严格审核后所公布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同时还需得到物价部门的认可,以此作为最终的参考依据。
若按照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仍无法保证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则可以考虑适度提高安置补助费的数额。
对于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而言,其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范围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其中也包含了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
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其次是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
再次是由于征收房屋而引起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最后是由于征收房屋而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于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的问题,应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协商确定;
如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则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确定最终的补偿金额。
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奖励办法,为被征收人提供适当的补助和奖励。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那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考虑并给予住房保障。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