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土地流转之后,
征地补偿金将归属集体,并交由集体进行内部分配,适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全体成员。
至于安置补贴费用,则完全归属于
土地承包人所拥有;
而对于青苗以及地面附属建筑物的补偿款项,则应归予实际经营者或是相关财产的所有权人所有。
以下为详细讲解:
首先,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合法转让之后,原
承包人将自动退出承包关系,而受让方则与发包方建立起全新的承包关系。
在此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会发生变更,受让方将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当土地遭受征收时,受让方有权享受相应的
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指由于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所给予的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土地被征收后,不仅要对
土地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同时也需要对用益
物权人,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进行补偿。
其次,若土地已被转包或出租,那么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将不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而是接包人或土地承租人。
在这种情况下,青苗及地上附属建筑物的补偿通常应归于实际投入人或相关财产的所有权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