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有
当事人为包工头工作期间意外受伤的事情发生,通常情况下,包工头以及所服务的建筑工地的建设方会被视为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的个人或单位。
在此类事件当中,包工头与受雇员工之间形成了雇佣的
法律关系,如果雇员因执行职务而受到
人身伤害,那么作为雇主的包工头自然需要对此做出赔偿责任的承担。
另外,建设公司如将工程项目转包给并不具备施
工资质的包工头,这无疑是一种过失行为,因此也应当对此次事故负起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个人
承包经营违反本
法规定招用
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
劳务关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
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