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明文规定,对于被判决执行
管制、
拘役以及
有期徒刑等不同类型的
刑罚之
犯罪分子,在其获得
减刑之后所应实际执行的刑期长度,不得低于原审判机关所判决的刑期总长的一半。
并且,减刑时间应视各案情具体状况而定。
首先,如果身处于不足五年有期徒刑之低刑期状态的罪犯而言,需要在经过至少一年以上的服刑期后才能申请进行减刑。
其次,对于被判处五年至十年之间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必须要经历至少一年六个月以上的服刑期才具备申请减刑的资格。
最后,面对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及以上高
量刑罚的罪犯来说,需待服刑期满两年以上方有资格提出减刑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