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到刑事案件中的监禁以及暂缓
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阐述如下:
对于被判处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罪犯,如果出现以下情况的某一种时,就有可能获得暂缓执行的机会:
首先,如罪犯具有严重疾病,需要在狱外接受治疗,这是主要条件;
其次,如罪犯正处于孕育阶段(包括怀孕和生育后哺乳其婴儿),也可适当考虑暂缓执行;
再者,若服刑人生活无法自理,适用暂缓监外执行并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