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仅有转账记录而无
借条的情况下,仍然具备提起
诉讼的资格。
原因在于转账记录实际上构成了借款的重要
证据之一。
若仅仅依靠转账记录不足以明确
债权债务关系,则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固定证据,例如进行录音录像,但需注意此种行为不得违反任何法律
法规及社会公序良俗。
此外,当事人亦可提交其他相关证据,例如银行的取款凭证、转账凭证以及双方之间往来的短信、留言等等,这些都可以被视为合法有效的证据,用于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解除。
《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
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